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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指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股民的股票损失如何受偿?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7/12 阅读:198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是连接供给与需求的桥梁,千千万万家企业承载着国计民生;

金融是老百姓的钱袋子,是共同富裕的群众基础,寸积铢累才有了人们的安居乐业。

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承担着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金融业依法治理,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的重要职责,也肩负着加大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力度,全方位促进金融审判和投资者教育的深度融合,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的金融司法需求的重要使命。

首创精神融入在了上海金融法院调解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

 

01

上市公司半年报造假

74名投资者“抱团”维权

2022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杨立转法官正在调解一起证券纠纷案件。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在2017年发布的半年报中,虚增了营业收入和利润。期间,原告张先生因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他向法官咨询,该如何核算自己的持仓金额以及如何挽回损失。

事实上,上海金融法院已于2021年5月公开宣判了一起该上市公司作为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上市公司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判决其支付原告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总计超1.2亿元,二审维持原判。

 

正是得知法院为中小投资者“撑腰”,像张先生这样的投资人,纷纷来法院立案,总计达74名。

不过在调解中,被告仍坚持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的交易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案件就此进入快速审理阶段。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全国首创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集约化审理平行案件,有效缩短审理周期。

 

在这场证券群体性纠纷中,法官将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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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亿元的融资租赁纠纷

一份司法确认裁定书化解

2022年12月,杨立转法官正组织调解一起融资租赁纠纷,标的金额高达2亿元。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即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即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是出租人,而被告贵州一公司,既是承租人,也是供货商。双方约定租金分14期支付,但付到第4期的时候,被告便无力支付。远东国际便将贵州这家公司连带5家签订担保合同的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考虑到标的金额巨大,如何为双方降低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法官决定尝试诉前调解加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的方式,争取更高效地解决双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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