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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力金融揭露日生变,不影响后续的索赔
发布者:杨泉军 发布时间:2018/8/23 阅读:2943

投资者诉新力金融索赔一案,合肥中院一审判决认为2017年4月1日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日不构成法律意义的揭露日,而2017年9月1日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才应当视为揭露日。

该一审判决做出后,股民已经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尚未结案。一审法院认为后续案件的审理应当以二审法院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此中止审理其他后续案件。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证券团队杨泉军律师认为:关于揭露日问题,二审法院改判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凡在2015年2月18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17年9月1日(含)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股民,均可通过微信18653141858,参加第二批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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