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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科龙虚假陈述案:中小股东获全额赔偿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5/17 阅读:5199

法制报记者 孙继斌

  ST科龙(000921.SZ)虚假陈述案”6月11日终于在广州有了结果: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龙电器)将按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计算出来的赔偿额对提起诉讼的中小投资者进行100%赔偿,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ST科龙在签订调解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各原告。大部分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6月13日,ST科龙发出《诉讼进展公告》称,共有201件中小股东起诉该公司虚假信息纠纷案件由广州中级法院立案,诉讼标的合计人民币约2900万元。其中的116件在6月11日调解结案,此部分索赔金额约人民币2100万元。经调解,ST科龙将支付赔偿金合计人民币约1453万元。

  大部分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据了解,“ST科龙虚假陈述案”共有201宗案件(涉及A股投资者),共计索赔金额达到2000多万元。而另外有3宗来自科龙电器H股中小股东的诉讼,则将按照科龙电器公司章程规定另行仲裁解决。据了解,这也是H股史上首宗集体诉讼的案件。
  记者还了解到,ST科龙虚假陈述案也是自东方电子(000682.SZ)百人诉讼案以来,代理律师最多、影响最为广泛的证券诉讼案件。
  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陶雨生、武峰介绍,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次集中调解前所确定的范围,共有174名投资人符合赔偿范围,另外27名投资人不符合赔偿范围,其中包括4名ST科龙的H股投资者。ST科龙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03年4月4日(该日系ST科龙2002年年报披露日),揭露日为2005年5月10日(ST科龙在该日公告其因违反证券法被中国证监会查处),基准日为2005年7月14日。
  科龙电器的副总裁张明6月11日出庭时称,公司会本着负责任、尊重历史的态度,以社会责任感妥善完满处理这个案件。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四件H股股东提起的诉讼被法院驳回。据H股原告股东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介绍,被驳回的理由为H股股票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科龙电器《章程》里“可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的约定有效,条款成立。这一驳回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H股股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作出的批复。
  虽然本案得以调解结案,但陶雨生、武峰律师认为,法院在本案中对投资人差额损失的计算方式、系统风险扣除的计算标准等方面尚有值得商榷之处。
  据ST科龙的公告,ST科龙将向前大股东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顾雏军、公司原部分高管和董事追究相应责任。
  据公告,ST科龙在2008年度已对这些案件计提了人民币2024万元的预计负债。根据调解结果,ST科龙本次将向相关中小股东支付人民币1452万元。

  科龙德勤案造假始末

  虽说结果还算理想,但从2006年立案至今,此案的处理长达3年多时间。
  2001年10月,科龙(容声)集团将所持科龙电器股份转让给顾雏军控制的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始了科龙电器的顾雏军时代。2003年4月4日,科龙电器发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2002年度会计报告,科龙电器从上一年度亏损10多亿,摇身一变成盈利一个多亿,顾雏军点石成金,广大投资者受其利好影响,大量购进科龙电器股票。2005年5月9日,证监会进驻科龙电器,正式对科龙电器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调查。此消息一公布,投资者纷纷抛售其股票,股票大跌。2006年7月5日,科龙电器发布公告,证监会对其正式处罚。
  2006年7月5日,科龙电器公布证监会2006年6月15日出具的证监罚字(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定了科龙电器“三宗罪”:从2002年至2004年,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科龙电器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847.05万元,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4875.91万元;认定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认定科龙电器从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2000年至2001年也未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购买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科龙电器处以60万元罚款;对顾雏军处以30万元罚款;对严友松、张宏、刘从梦等各处以20万元、10万元不等的罚款。
  2006年7月6日,郑名伟律师接受廖照文等四人的委托,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此后,全国各地又有律师受中小投资者委托对科龙电器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德勤)提起诉讼,要求二者赔偿因公司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案件受理后,德勤、刘从梦等先后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广州中院不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广州中院于2007年8月下达了裁定书,驳回了德勤、刘从梦等的管辖权异议,德勤、刘从梦等又提起上诉,2007年11月,广东省高院下达了裁定书,认定广州中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
  据了解,当时全国各地的众多投资人聘请了由65位律师组成的“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基于社会稳定因素的考虑,最高法院下令暂停受理,并在其后发文同意广州中院受理,并指示调解优先。
  2008年10月29日,“ST科龙虚假陈述案”正式开庭,共有201宗案件,索赔金额达到2000多万元。
  同时,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和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顾雏军等人被逮捕并被提起刑事诉讼。2008年1月30日,佛山中院对顾雏军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680万元。2009年4月9日,广东高院对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德勤是否面临追偿值得关注

  与东方电子、银广夏、大庆联谊、生态农业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不同,科龙虚假陈述一案,全球“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的德勤被卷进来。
  但记者注意到,证监会2006年6月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涉及到德勤。投资者起诉以后,有的投资者将德勤列为了共同被告,但广州中院在这次调解中,由科龙电器公司和原告直接调解,也不涉及曾为科龙电器出具审计报告的德勤。但这是否意味着德勤能够无声无息、全身而退呢?据武峰介绍,事情不那么简单。武峰说,无论从会计法、证券法等特别法的角度看,还是从民法通则等普通法的角度看,德勤的过错都是明显的,这从证监会对科龙的行政处罚上也能判断出来。科龙和德勤对投资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从法律上讲,科龙电器在了结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后,是可以另行起诉德勤追偿损失的。但科龙电器是否会这么做则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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